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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瑞投信」)通知,其經理之「柏瑞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4檔基金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及公開說明書修訂作業,相關說明如下:
一、「柏瑞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第 14 條投資限制規範修訂重點
二、「柏瑞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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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項 |
修正後條文 |
條項 |
原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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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與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與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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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將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納入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上限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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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刪除) |
第七項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本款所定投資比例限制已於本項原第(二十一)款中整併規範,爰刪除本款,以資明確。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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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略) |
第十七條 |
(略) |
僅調整款次,未涉及內容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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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略) |
第十八條 |
(略) |
僅調整款次,未涉及內容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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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略) |
第十九條 |
(略) |
僅調整款次,未涉及內容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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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略) |
第七項 |
(略) |
僅調整款次,未涉及內容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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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未修正) |
第七項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
僅調整款次,未涉及內容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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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項 |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且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逾百分之十者,得不受本項第(七)款及第(二十)款本文規定之限制。惟投資該股票之比重不得超過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比重,且投資該股票加計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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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26年4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號令第1點第6款,並依同日中信顧字第1150051994號函,增訂投資國內股票,該股票占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成分比重超過一定比例者,基金所投資比重得例外,但仍有一定比例之限制,爰增訂本款。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三、配合現行信託契約範本,「柏瑞拉丁美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柏瑞特別股息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並無保證收益及配息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柏瑞ESG量化全球股票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3檔基金,一併增訂反稀釋費用機制,其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
四、配合信託契約修訂之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查閱。
以上通知,如需進一步說明,請洽詢您的理財專員或電洽客服專線(02)2655-335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