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5
一、本信用卡含分期功能,惟分期契約尚未正式成立,申請人須透過台新銀行所有通路申請啟用分期交易,始得正式成立。
二、本信用卡申請分期之效力及於申請人名下持有之所有台新銀行信用卡(含附卡),惟若申請人未持有任一有效台新信用卡,則本申請自動失效,如遇續卡、換卡或補發,則本申請仍為有效。
三、分期產品利率及收費方式:分期交易採「約定利率本利均攤方式」計價,可分3~30期付款,年利率6.25%~15%等於總費用年百分率,依各分期產品及申請人信用狀況電腦評等訂立,無其他手續費(年利率優於上述說明之優惠專案如學費、所得稅…不在此限)。
四、本申請所指分期係包含卡片分期、單筆分期、帳單分期、分期吉時金(預借現金採分期方式付款)、分期餘額代償等產品。所有分期功能須於申請人之有效信用卡永久額度內辦理,尚未還款之所有應繳金額將會佔用申請人之信用卡額度。
五、部分消費類別無法成立卡片分期、單筆分期或帳單分期,包含但不限下列項目:已成立分期交易之每期應繳金額、預借現金、餘額代償金額、超過信用額度之消費(包含因臨時調整額度而超過信用額度之消費)、循環信用利息、所有費用、違約金、定期定額申購基金帳款、境外投資平台交易(如eToro或相類似境外投資交易平台)之交易款項等,皆不得納入辦理。
六、各分期產品每期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均應計入每期最低應繳款項,每期應付之分期本金倘不足清償時,就抵沖後之本金餘額列為次期信用卡帳單之前期未繳金額,並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相關規定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申請人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算,揭露於各期信用卡帳單)。如有溢繳將抵付次期帳單之應繳金額,申請人不得要求抵沖分期產品各期帳款之未到期金額。
七、若有提前結清分期款項之情形,台新銀行得收取提前清償作業費:(1)已入帳期數1~5期:收取NT$300;(2)已入帳期數6~11期:收取NT$200;(3)已入帳期數12期(含)以上免收,並計入信用卡帳單收取。倘若為卡片分期或單筆分期0%利率優惠專案,則無提前清償作業費。
八、分期吉時金僅限撥入申請人本人於國內開立之金融帳戶,倘申請人要求台新銀行將分期吉時金匯入台新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時,則另需按次支付每筆NT$100之匯款作業處理費,且併入該次首期計收。
九、本申請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人向台新銀行申請分期之日起一年內有效,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經台新銀行審核同意續約、且台新銀行未接獲申請人申請終止分期之意思表示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一年,不另換約;其每年屆期時,亦同。
十、台新銀行保留終止與准駁申請各項分期產品之權利,詳細規範依照官網(www.taishinbank.com.tw)公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客服專線(02)2655-335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