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5
委託辦理eTag費用約定條款
一、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即委託人)向台新銀行申請以委託人之正卡信用卡代繳eTag電子收費費用,委託人同意遠通電收保有得否為信用卡代繳eTag電子收費費用之最終核決權限。
二、委託人瞭解eTag自動儲值金屬於公用事業費用,如委託人之信用卡有停用、不續卡、遲繳、超額、遭凍結及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者,台新銀行不另行通知,並得逕行終止信用卡代繳eTag電子收費費用,如委託人有因此遭遇罰款、停用等事情,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三、委託人確認向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代繳eTag電子收費費用時所填資料均正確無誤,倘有變更時,亦有義務將變更後之資料提供予台新銀行。台新銀行自接受委託人申請且經洽妥遠通電收同意之日起,提供信用卡代繳eTag電子收費費用之服務,在未洽妥提供本服務前,其高速公路過路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另若因委託人填寫錯誤或資料已為變更並未辦理異動作業,致台新銀行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費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四、對國道過路費之金額、明細及退補費遇有爭議時,應逕向遠通電收查詢處理。
五、委託人同意將所填載身分證字號(含車主為委託人本人及第三人之情形)及車牌號碼提供予遠通電收,以為信用卡代繳eTag電子收費費用範圍所使用;並確定填寫上述資料業取得非委託人本人之車主同意,台新銀行得對於上述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並得交付予遠通電收。
六、本服務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遠通電收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法令、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等相關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