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用代扣繳

2022/05/25

電信費/路邊停車費代繳約定條款

一、本約定條款為委託人申請以台新銀行信用卡代繳中華/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費用(以下簡稱電信費用)和路邊停車費服務,填具代繳申請書並同意本約定條款及無須另行使用簽單,以本約定條款為同意委託代繳之意思表示,委託人同意台新銀行自行指定委託人持有之任一台新銀行信用卡正卡作為指定代繳之信用卡。

二、委託人代繳各項費用,同意將所填載之資料含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及信用卡卡號與效期提供予欲代繳之各項事業機構/停管處,以為本服務範圍所使用,台新銀行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三、路邊停車費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服務內容以代繳汽車/機車路邊停車費為限,上述電信費用及路邊停車費用以下將統稱為各項費用。

四、委託人須完成信用卡之開卡作業,方得使用信用卡代繳各項費用,台新銀行自接受委託經洽妥事業機構同意起履行代繳義務,在未洽妥並開始履行代繳前,各項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申請後約45天生效)。另若因委託人填寫錯誤或資料已變更未辦理異動作業,致台新銀行發生錯誤所生之費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五、委託人委託台新銀行代繳各項費用,知悉且同意皆不計算原信用卡卡片之基本回饋(包括但不限於各項信用卡點數酬賓計畫、現金回饋及消費活動回饋等),惟指定信用卡另有回饋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委託人申請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如經各項事業機構有:(1)停止服務(如停用過戶等),(2)未向台新銀行提供用戶扣繳訊息(含金額等),(3)主動通知終止本項服務,(4)其他事由等,致台新銀行無法依本約定書內容辦理本項代繳服務等情事時,台新銀行無須通知委託人,得逕行終止本項代繳委託。代繳之停車費車輛如有轉售、被竊、過戶、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委託人須主動向台新銀行申請終止代繳,於台新銀行接受申請並停止代繳前,台新銀行仍將依本約定書約定辦理代繳,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台新銀行已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

七、台新銀行成功代繳之各項費用將列示於委託人之信用卡帳單,而路邊停車費收據,須請委託人自行至各縣市停車管理處網站下載,台新銀行不另外提供正式收據。

八、台新銀行代繳義務係以委託人本人所屬之各類信用卡正卡之信用額度內,足敷委託代繳之各項費用當月份應繳費用為條件。如委託人僅持有台新銀行一張信用卡正卡或約定以指定卡號扣款而有停用、不續卡、遲繳、超額及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者,台新銀行即將代繳資料退回事業機構按其收費程序處理,不另行通知,台新銀行並得逕行終止代繳委託。

九、委託人對各項費用之金額、明細及退補費遇有爭議時,應逕向各事業單位查詢處理,如經各事業單位查明確可減收費用,亦應由各事業單位直接退款予委託人。各爭議款項,台新銀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委託人有提供向事業單位調閱使用、計算、通聯記錄予台新銀行及配合調查之義務。委託人若違反本義務,應自行負擔損失。

十、委託人保證申請代繳各項費用所填資料均正確無誤,倘因委託人填寫錯誤致台新銀行代繳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罰款、停用等損失,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十一、委託人申請變更或註銷指定代扣繳之信用卡或向台新銀行申請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本約定書終止後,委託人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即失效。委託人如欲重新辦理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應以書面或透過電子銀行之方式重新申請,若委託人原已指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扣繳,委託人應與原委託單位申請註銷。

十二、如委託人之汽車路邊停車費若原已設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繳,委託人擬委託台新銀行以信用卡代繳前,應先向原金融機構申請取消原設定代繳。有關代繳停車費之扣款時間,請依各縣市業者公告之作業時間為準。

十三、台新銀行辦理各項費用代繳作業切換時間為每日晚上8時(實際時間以台新銀行作業為準),如持卡人發生停卡或申請停用在當日作業代繳帳務切換時間以前者,委託人知悉代繳作業必須至次日始得停止代繳,因此台新銀行辦理電信費用/路邊停車費用代繳作業停止前已完成之數額,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

十四、委託人委託代繳各項事業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如經各事業機構通知台新銀行改號時,委託人同意台新銀行得逕以各事業機構新編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辦理代繳。代扣繳停車費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異動之生效日期,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退費或罰款部分,由委託人自行向各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

 

電信費/路邊停車費代繳約定條款

一、本約定條款為委託人申請以台新銀行信用卡代繳中華/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費用(以下簡稱電信費用)和路邊停車費服務,填具代繳申請書並同意本約定條款及無須另行使用簽單,以本約定條款為同意委託代繳之意思表示,委託人同意台新銀行自行指定委託人持有之任一台新銀行信用卡正卡作為指定代繳之信用卡。

二、委託人代繳各項費用,同意將所填載之資料含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及信用卡卡號與效期提供予欲代繳之各項事業機構/停管處,以為本服務範圍所使用,台新銀行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三、路邊停車費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服務內容以代繳汽車/機車路邊停車費為限,上述電信費用及路邊停車費用以下將統稱為各項費用。

四、委託人須完成信用卡之開卡作業,方得使用信用卡代繳各項費用,台新銀行自接受委託經洽妥事業機構同意起履行代繳義務,在未洽妥並開始履行代繳前,各項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申請後約45天生效)。另若因委託人填寫錯誤或資料已變更未辦理異動作業,致台新銀行發生錯誤所生之費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五、委託人委託台新銀行代繳各項費用,知悉且同意皆不計算原信用卡卡片之基本回饋(包括但不限於各項信用卡點數酬賓計畫、現金回饋及消費活動回饋等),惟指定信用卡另有回饋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委託人申請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如經各項事業機構有:(1)停止服務(如停用過戶等),(2)未向台新銀行提供用戶扣繳訊息(含金額等),(3)主動通知終止本項服務,(4)其他事由等,致台新銀行無法依本約定書內容辦理本項代繳服務等情事時,台新銀行無須通知委託人,得逕行終止本項代繳委託。代繳之停車費車輛如有轉售、被竊、過戶、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委託人須主動向台新銀行申請終止代繳,於台新銀行接受申請並停止代繳前,台新銀行仍將依本約定書約定辦理代繳,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台新銀行已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

七、台新銀行成功代繳之各項費用將列示於委託人之信用卡帳單,而路邊停車費收據,須請委託人自行至各縣市停車管理處網站下載,台新銀行不另外提供正式收據。

八、台新銀行代繳義務係以委託人本人所屬之各類信用卡正卡之信用額度內,足敷委託代繳之各項費用當月份應繳費用為條件。如委託人僅持有台新銀行一張信用卡正卡或約定以指定卡號扣款而有停用、不續卡、遲繳、超額及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者,台新銀行即將代繳資料退回事業機構按其收費程序處理,不另行通知,台新銀行並得逕行終止代繳委託。

九、委託人對各項費用之金額、明細及退補費遇有爭議時,應逕向各事業單位查詢處理,如經各事業單位查明確可減收費用,亦應由各事業單位直接退款予委託人。各爭議款項,台新銀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委託人有提供向事業單位調閱使用、計算、通聯記錄予台新銀行及配合調查之義務。委託人若違反本義務,應自行負擔損失。

十、委託人保證申請代繳各項費用所填資料均正確無誤,倘因委託人填寫錯誤致台新銀行代繳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罰款、停用等損失,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十一、委託人申請變更或註銷指定代扣繳之信用卡或向台新銀行申請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本約定書終止後,委託人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即失效。委託人如欲重新辦理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應以書面或透過電子銀行之方式重新申請,若委託人原已指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扣繳,委託人應與原委託單位申請註銷。

十二、如委託人之汽車路邊停車費若原已設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繳,委託人擬委託台新銀行以信用卡代繳前,應先向原金融機構申請取消原設定代繳。有關代繳停車費之扣款時間,請依各縣市業者公告之作業時間為準。

十三、台新銀行辦理各項費用代繳作業切換時間為每日晚上8時(實際時間以台新銀行作業為準),如持卡人發生停卡或申請停用在當日作業代繳帳務切換時間以前者,委託人知悉代繳作業必須至次日始得停止代繳,因此台新銀行辦理電信費用/路邊停車費用代繳作業停止前已完成之數額,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

十四、委託人委託代繳各項事業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如經各事業機構通知台新銀行改號時,委託人同意台新銀行得逕以各事業機構新編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辦理代繳。代扣繳停車費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異動之生效日期,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退費或罰款部分,由委託人自行向各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