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幣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
- 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約定條款
- 雙幣信用卡分期功能說明
雙幣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
一、定義
(1)「雙幣卡」:係指台新銀行與持卡人可以新臺幣或單種指定約定外幣結付之信用卡,目前可約定結付外幣為美元、日圓、歐元。
(2)「自動轉帳扣繳」:係指台新銀行與持卡人約定,授權每月台新銀行於信用卡帳單繳款截止日當天從指定自扣帳戶轉帳扣繳,以繳交信用卡應付帳款。
(3)「新臺幣自動換匯繳款」:係指台新銀行與持卡人約定,當約定之外幣存款帳戶餘額不足,導致信用卡外幣應付帳款自動轉帳扣繳失敗,台新銀行得依約自動將持卡人本人於台新銀行開立指定新臺幣存款帳戶之新臺幣存款,依換匯當日台新銀行交易匯率為準,自動轉換外幣帳款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差額,存入外幣存款帳戶,並扣繳解付信用卡外幣最低應繳金額。(註:若臺幣繳款金額已繳足當期臺、外幣合計最低應繳金額,則不會啟動自動換匯。)
二、開始使用
(1) 持卡人申請雙幣卡,應由正卡持卡人於台新銀行開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或活期儲蓄存款戶與外幣綜合存款帳戶,並申請外幣帳戶自動轉帳扣繳信用卡外幣應付帳款,以及新臺幣自動換匯繳款。
(2) 持卡人使用雙幣卡於國內消費時,以新臺幣為結付幣別,當於國外消費(含國外網路消費)時,將以約定外幣為結付幣別。
(3) 當有外幣退款、外幣退稅款等,將退回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以台新銀行溢繳款約定辦理。
(4) 台新銀行以新臺幣核給雙幣卡持卡人歸戶信用額度,持卡人不論以外幣或新臺幣交易,均應於歸戶新臺幣信用額度內使用信用卡。
(5) 部分國內網路商店其收單行為外國銀行,當持雙幣卡消費,不論交易金額為新臺幣或外幣,交易金額將依約定轉換為指定外幣結付,並應計收國外交易服務費。
三、循環信用
(1) 雙幣卡按各幣別計算最低應繳金額,惟下列各款各外幣合計若低於(美元35元/日圓3,500元 /歐元30元),以(美元35元/日圓3,500元 /歐元30元)計算:
a.當期新增一般消費款項(係指持卡人當期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之百分之十。
b.前期未繳之非分期信用卡消費款項(含預借現金)與當期新增非分期之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五。
(2) 循環信用利息
雙幣卡按各幣別計算循環信用利息,各外幣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之信用卡外幣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各外幣剩餘未付款項不足NT$1,000之等值約定外幣者,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四、繳款方式及抵沖
(1) 新臺幣應付帳款繳款方式,請參閱台新銀行網站說明。
(2) 若持卡人發生「新臺幣自動換匯繳款」之情形,台新銀行得依約以繳款截止日後二個工作天之台新銀行即期外匯匯率第一盤牌告匯率辦理「新臺幣自動換匯繳款」。若外幣存款餘額不足,將從新臺幣帳戶中自動轉換外幣帳款之最低應繳金額,存入外幣存款帳戶,並扣繳解付信用卡外幣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差額。
(3)「新臺幣自動換匯繳款」係屬新臺幣兌換外匯交易,應計入主管機關申報額度規則,如以新臺幣自動換匯繳款,其金額加總同一人於台新銀行當天累計新臺幣兌換外幣結匯金額超逾新臺幣50 萬元,或單筆新臺幣自動買匯繳款結匯金額超逾新臺幣50 萬,該筆新臺幣自動買匯繳款將無法生效,並無法扣款解付信用卡外幣應付帳款。
(4) 各幣別應付帳款各自抵沖。
五、信用卡使用限制
若持卡人於台新銀行開立之外幣帳戶辦理銷戶後,經通知後台新銀行有權終止持卡人使用雙幣卡之權利。
六、其他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台新銀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逕行依該事件發生前二日之台新銀行即期外匯匯率收盤牌告匯率,將未清償之外幣應付帳款金額轉換成新臺幣應付帳款(包含本金、循環信用利息與各項費用),並將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以新臺幣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
(1)申請個別協商且約定同意卡片停用之日期。
(2)台新銀行進行呆帳轉銷之日期。
(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協商、前置調解、更生或清算其聲請程序符合受理條件之日期。
(4)依破產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符合受理條件之日期。
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約定條款
一、 除因授權人未完整填寫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或具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台新銀行將於收到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定,自台新銀行審核生效後之次月起於月結帳單上將會列印自動轉帳扣繳通知;未辦妥前,請自行繳納,以免產生循環信用利息或違約金。
二、 授權人謹授權台新銀行於付款期限內,按期自授權人於台新銀行所開立臺、外幣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自動扣取授權人於台新銀行之各信用卡消費帳單之當期應繳總額或最低應繳金額,而無須另憑授權人之取款條憑證。
三、 如授權人前述臺、外幣帳戶之存款餘額均不足且未如期補足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授權人之原因,致不能如期支付帳款時,台新銀行並無代為付款抵扣或墊款之義務;惟台新銀行仍會將當時新臺幣帳戶餘額全數扣除,且就該不足額或該次扣款失敗之部份,將於繳款截止日後之第二個工作日進行第二次扣款。
四、 第二次扣款時,如授權人外幣帳戶之存款餘額不足且未如期補足或因其他可歸責於授權人之原因,導致信用卡外幣應付帳款自動轉帳扣繳失敗,台新銀行得依約自動將持卡人本人於台新銀行開立指定新臺幣存款帳戶之新臺幣存款,依換匯當日台新銀行交易匯率為準,自動轉換外幣帳款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之差額,存入外幣存款帳戶,並扣繳解付信用卡外幣最低應繳金額。
例如客戶持美元雙幣信用卡,其繳款截止日為12/25並約定扣繳全額,總應繳金額為美元100元,最低應繳金額為美元10元:
當客戶美元帳戶存款餘額為50元時,將扣繳美元50元,並不再進行第二次扣款。
當客戶美元帳戶存款餘額為3元時,將扣繳美元3元,並將進行第二次扣款,第二次扣繳金額為美元7元,如美元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時,則將由新臺幣帳戶自動轉換等值美元7元之新臺幣,並存入外幣帳戶,以供扣繳足額外幣最低應繳金額。
五、 「新臺幣自動換匯」係屬新臺幣兌換外匯交易,應計入主管機關申報額度規則,如以新臺幣自動換匯繳款,其金額加總同一人於台新銀行當天累計新臺幣兌換外幣結匯金額超逾新臺幣50萬元,或單筆新臺幣自動買匯繳款結匯金額超逾新臺幣50萬元,該筆新臺幣自動換匯將無法生效,並無法扣繳解付信用卡外幣應付帳款。
六、 依主管機關規定,大陸人士及無居留證或居留證有效期間未滿一年之外籍人士均無法透過「新臺幣自動換匯」辦理。
七、 若授權人擬變更扣款金額或撤銷本授權行為時,需以書面通知台新銀行或來電服務專線(02)2655-3355辦理。
八、 授權人同意本自動扣繳服務如因該授權扣繳項目中所勾選之產品別皆停用且各該信用卡產品皆無帳務交易達三個月(含),台新銀行可自動終止本服務且不另行通知。
九、 前開帳戶一經約定授扣後不得任意辦理結清銷戶,或應依本約定於辦理扣款帳戶變更後始得為之;若持卡人於台新銀行開立之外幣帳戶均辦理銷戶後,經通知持卡人後台新銀行有權終止持卡人使用雙幣卡之權利。
十、 授權人於簽立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時,若尚非台新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而係於新申請信用卡時填具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倘授權人所申請之信用卡未獲核發,則本授權書即自動作廢。如授權人於簽立本授權書時已持有台新銀行信用卡且已辦理自動扣繳又再填具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者,即視為授權人變更自動轉帳扣繳之帳戶,並以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所載之帳號及授權扣繳金額為準。如果授權人於簽立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時新申請之信用卡縱未獲核發,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仍屬有效,台新銀行仍得據此辦理授權扣帳事宜。
十一、 授權人提供本人於台新銀行存款帳戶以供正卡持卡人扣繳信用卡款之授權人個人資料,台新銀行得於信用卡帳款自動轉帳/換匯付款授權書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另有關授權人權利行使之方式,請詳台新銀行官方網站。
十二、 雙幣信用卡之臺幣、外幣消費將於同一帳單中分別列示當期需付款金額,並且採分別繳款;若您同時持有台新銀行其他一般信用卡,則一般信用卡之消費將與雙幣信用卡臺幣消費合併計算,並適用相同繳款方式。
雙幣信用卡分期功能說明
雙幣信用卡目前暫不提供各項分期功能,包含卡片、單筆與帳單分期。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9/1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
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