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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權益

旅遊平安險(保障含國內和國外)

 

本保險之有效期限自2025/1/1(0時)起至2025/12/31(24時)止,於期間屆滿時,台新銀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

本保險事項,係以台新銀行為要保人,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依台新銀行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

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

要保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領有營業執照,行駛於固定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一)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二)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三)大眾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

 

各保險項目
投保卡別
最高保險金額

卓富無限卡
財富無限卡
環球無限卡
昇恆昌無限卡
新光三越無限卡
新光三越世界卡
國泰航空世界卡
賓士無限卡
Woojii世界商務卡

尊爵世界卡
台新商務卡
雙幣卡
Woojii鈦金商務卡GogoroRewards聯名卡
國泰航空翱翔鈦金卡
街口商務卡
台新Richart鈦金商務卡
台新Richart商務御璽卡

鈦金卡
御璽卡
晶緻卡

企業卡

白金卡

金卡
普卡

Richart MasterCard 悠遊金融卡

身故及失能*

5,000

3,000

2,000

3,000

1,000

800

3,000

傷害醫療給付
(實支實付型)

10

5

5

5

5

3

3萬

移靈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

5

3

3

3

3

3

3

註1: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註2:企業卡持卡人為銀行簽發有效『企業卡』正卡之公司行號。被保險人為持卡人之員工,在公司開立差旅證明前提下保障包含企業員工之配偶及受其撫養未滿25歲之未婚子女。每一公司每一事故最高賠償人數為10人,本卡保障範圍包含「企業辦理員工海外高峰會」、「企業海外舉辦精英大會」。

※台新Richart鈦金商務卡(含原玫瑰Mastercard鈦金商務卡與FlyGO卡)
※台新Richart商務御璽卡(含原玫瑰Giving卡)

※同一事故投保【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及【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僅能擇一請求保險金給付。
※同一事故投保【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及【海外旅遊全程及國內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僅能擇一請求保險金給付。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公共運輸工具票款必須全額以有效之台新銀行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票款不得全部(如里數兌換、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里數兌換、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公共運輸工具票款均不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在有效期間內,以有效之上述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公共運輸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下列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依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一、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
二、於班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三、於機場內。
四、於班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因各被保險人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每次實際支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申請書及服務專線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保險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保險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移靈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保險公司按實際支出必要之費用,給付移靈費用保險金,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移靈費用」係指於意外身故當地實際支出必要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殯葬地之費用。 最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無限卡新臺幣伍萬元)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約定保險金額計算之。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的失能,可領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保險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則保險公司給付之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以新臺幣200萬元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則保險公司給付之失能保險金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約定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保險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保險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傳染病及新冠肺炎除外不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有效期間內因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保險公司按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保險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如受益人一併申領「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五、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四、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受益人

本保險之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保險公司給付身故、喪葬費用、失能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以受益人直接申領者為限。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健保局核退相關文件等;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

五、其他經保險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申請書及服務專線

  1. 旅遊平安險理賠申請書:請點此下載
  2. 服務專線

    上班時段(週一~五8:30-12:00、13:30-18:00):0800-789-999

 非上述時段:0800-230-000

名詞定義

 

名詞

定義

被保險人

係指持有代投保單位所簽發或申請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人,包括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承保信用卡

係指由要保單位所核發,並交由被保險人所持有且記載於本保險契約之信用卡,包括公司卡及認同卡。

受益人之

指定

(一)本保險之身故、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傷害醫療及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身故、喪葬費用、失能或移靈費用保險金給付,以受益人直接申領者為限。

(二)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法受領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公共運輸工具

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領有營業執照,行駛於固定航、路線,具有固定場站、固定班次提供不特定旅客運送服務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一)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遊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二)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三)大眾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
商用客機 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之航空公司,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載運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航空公共運輸工具,亦包含加班機,或班機座位之一部或全部係由旅行社承包,但開放予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班機。
團費 係指被保險人依據旅遊契約所繳交之旅遊費用,不含簽證、小費及其他依據法令或原訂旅遊契約所生之違約金;須包含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日用必需品

(一)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說明事項如下:

1.係指持卡人於領回行李前,本人所需使用且有使用可能性者(如:一般狀態下所需穿著之內、外衣,內、外褲,鞋襪,禦寒衣物等)。

2.若未有使用必要、使用可能性者(如:夏天購買大外套,雪衣等)、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使用可能性(如:預期行李將延遲送達 而先行購買備用之物品或如行李延誤一天購買一打之內衣褲),則不在理賠範圍。

(二)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說明事項如下:

1.同第一項。

2.盥洗用品僅限必要基礎盥洗需用物品(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刷,乳液,刮鬍刀)。

3.不理賠範圍:精華液,眼霜,面膜,化妝(卸妝)用品,造型用品,電動刮鬍刀,電動牙刷、電(器)子產品,梳子,藥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三)其他說明事項:

1.行李通知、送達您指定地點後(第三人簽收亦同),再行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

2.務必保留行李簽收單或請航空公司、運送公司出具送達時間證明。

3.尚未發現行李遺失或延誤之前所購買之物品不在理賠範圍,如:尚未出關先行於機場免稅店購買之物品。

4.以下所列者為不在理賠範圍之例:(1)手提袋、行李箱、包包、手錶、裝飾用品等。(2)非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3)非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
其他旅行文件 指護照簽證或其他當次旅遊出入境所必備之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有價證券和現金除外)。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9/1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5%+ NT 150元

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