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
本保險之有效期限自2024/1/1(0時)起至2024/12/31(24時)止,於期間屆滿時,台新銀行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
投保單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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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卡/世界卡/商務卡/世界商務卡/雙幣卡/ |
金卡/普卡 |
每一物品最高保險金額 |
10萬 |
5萬 |
每一事故最高保險金額 |
30萬 |
10萬 |
保險期間最高保險金額 |
30萬 |
10萬 |
每卡理賠次數 |
2次 |
2次 |
每一事故自負額* |
竊盜為損失之50%至少500,其他:損失之10%至少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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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 元) |
註1*最高保險金額:每一物件之賠償金額以修復或重新購置物品所需之費用孰低為限,但不得超過簽帳單所記載之金額,且最高以上表金額為限。
註2**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次事故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契約所明訂之自負額,保險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以上部分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每次理賠,持卡人須自行負擔損失10﹪之自負額,但不低於新台幣伍佰元。但因竊盜所致之損失,每次理賠,持卡人須自行負擔損失的50﹪之自負額,但不低於新台幣伍佰元。
承保範圍
(一)適用對象:
台新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持卡人,含附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承保信用卡支付購買物品之價款,保險公司就該物品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內,因發生竊盜、搶奪或強盜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所稱之「物品」係以動產為限。
(三) 不保項目: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三、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物品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四、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五、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六、所購買物品因不明原因之遺失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七、將所購買物品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八、將所購買物品置存於無人看管或未上鎖之車輛內或公共場所無人看管所致之竊盜損失;但如車門、窗均關閉上鎖,未留任何出入空隙,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不在此限。
九、機械、電子或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
十、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十一、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遲延,沒收或毀損。
十二、所購買物品之產品瑕疵、缺陷設計、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
十三、因清潔、漂白、染色、修理、翻新、修復、修改、保養、試驗等過程所造成之損失。
十四、刮痕、摩擦、凹陷、缺口、縫隙、貶值等損失。
(四) 不保物品:
本契約不承保下列物品:
一、由其他保險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物品。
二、金塊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三、食品、菸酒製品、藥品、各類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四、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五、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財產。
六、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交通工具票證(如機票、車票)。
七、植物或動物。
八、金銀珠寶、古董和藝術品。
九、二手物品、電腦軟體、程式、違禁品、爆炸物及被政府扣留或沒收之物品。
(五) 相關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義務 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應履行下列義務:
1.盡其注意義務以保護、保全或取回物品。
2.於物品遭受竊盜、搶奪或強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方處理。
3.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二、申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警方出具之物品遭竊盜、搶奪或強盜之報案證明。
3.購物單據正本或物品保證書正本。
4.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三、成組或成套物品之理賠方式 物品如係成組或成套物品,保險公司僅就其損失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失之部分無法單獨重置,而物品缺少該部分即無法使用,則不在此限。
四、賠償方式
保險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之方式賠付損失。
五、殘值之歸屬
物品經保險公司以全損賠付後,保險公司得自由處分,其處分後所得之價款,保險公司按約定自負額之比例攤還。
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台新銀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依台新銀行與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約定辦理。
申請書及服務專線
1. 購物保障理賠申請書:請點此下載
2. 服務專線:0800-230-000 (24H)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9/1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
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