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動支付服務約定書
為保障立約人的權益,請務必詳閱本服務約定書內容,當立約人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立約人已經過合理期間審閱,且已充分了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所載事項及內容。為確保使用安全,請立約人務必於立約人的手機或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且請勿使用經越獄(Jail Break,簡稱JB)、Root、刷機後之手機或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台灣行動支付服務。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
二、二十四小時客服專線:(02)2655-3355。
三、總行客戶意見處理專線:(02)2700-3166 及0800-079-885,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12:00、13:30-17:30。
四、傳真申訴專線:(02)5571-9396。
五、電子信箱:csr@taishinbank.com.tw。
六、網址:https://www.taishinbank.com.tw。
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四十四號一樓及地下一樓。
第二條 約定書之適用範圍
一、本約定書係「台灣行動支付」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
二、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書。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三、本約定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台灣行動支付」:指立約人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平版電腦或其他手持設備等),至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等軟體商店下載安裝「台灣行動支付」APP (應用程式),
二、「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如:簡訊、電話、電子郵件等)。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一、立約人使用貴行「台灣行動支付」APP前,應先確認「台灣行動支付」APP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台
灣行動支付服務;如有疑問,請撥打電話與貴行客服電話詢問。
二、貴行應以一般立約人認知之方式,得不定期於貴行網站/數位皮夾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應用環境之風險。
三、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隨時維護網站/數位皮夾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數位皮夾,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申請說明
一、立約人得自行安裝數位皮夾,並透過數位皮夾進行卡片申請程序,且必須同意貴行訂定之「台灣行動支付服務約定書」,立約人充分瞭解並同意新增信用卡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以拍攝卡片或手動輸入卡片資訊(卡號、有效月年、卡片背面末三碼);
(二)同意服務條款;
(三)核驗後 貴行將發送一次性驗證碼(OTP, One time password);
(四)驗證無誤後通知立約人下載卡片,並提供下載驗證碼;
(五)完成卡片下載(會以顯示該實體信用卡所屬系列主要的卡面為主)。
二、立約人通過貴行線上核驗後,即可進行台灣行動支付申請作業。
三、立約人接獲貴行以OTP(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核卡後,逾30日未下載者,貴行得將行動支付及下載驗證碼逕行作廢。
四、倘立約人行動裝置非屬國際組織或貴行通過認證之型號清單,數位皮夾將提示警語予立約人,立約人同意自負風險者,貴行得開放立約人本服務之申請及使用。
五、倘立約人因行動裝置故障送修,請務必移除數位皮夾,以避免偽冒風險。
第六條 使用限制
一、台灣行動支付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立約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立約人應儘速以電話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二、如欲變更台灣行動支付密碼者,立約人得利用數位皮夾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若立約人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被鎖定,得透過數位皮夾畫面指示填答核驗問題,核驗正確即可重新設定密碼;或洽貴行,並由 貴行核驗身分後協助重新設定密碼。
三、倘系統偵測台灣行動支付疑似遭偽冒複製,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引導立約人執行密碼變更或其他方式處理,避免偽冒風險。
四、台灣行動支付係實體信用卡之衍生服務,僅提供信用卡功能,不具有儲值卡功能(包含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等),不另收取年費,但立約人仍須負擔實體信用卡之年費及相關費用。
五、立約人於台灣行動支付綁定之實體信用卡如有停用或效期屆期等狀態異動,台灣行動支付狀態亦隨之異動
六、立約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及使用台灣行動支付與行動裝置,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交予第三人使用,亦不得將信用卡讓與、轉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予他人使用或供他人綁定台灣行動支付,亦請勿使用或綁定他人的信用卡於台灣行動支付,以確保用卡交易安全。
七、立約人使用台灣行動支付進行消費款項支付時,即使用HCE行動信用卡進行支付,消費額度以立約人綁定的實體信用卡核定之信用額度為準,HCE行動信用卡與實體信用卡共用同一額度,惟貴行保有交易授權准駁與否之權利。
八、立約人使用HCE行動信用卡交易之消費紀錄將整合於實體信用卡之每月帳單,請立約人於帳單上之繳款期限內繳納款項,以避免產生相關費用(如違約金)。
第七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
立約人同意貴行及受貴行委託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遞其個人資料。
第八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立約人留存之各項資料應保持正確、有效,如立約人資料變動而未更新,因而致使貴行訊息無法傳達或無效通知,造成立約人不便與損失,貴行概不負責。
二、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九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十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但因電子文件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文件不執行不在貴行負責範圍內。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十條第二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第十二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一、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三、立約人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書之各項服務。如欲恢復使用,應依貴行指定方式重新辦理。
四、立約人個人資料(如手機門號、E-mail等)變更時,應主動通知貴行且於數位皮夾中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三、若因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電子文件錯誤之情事時,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惟得提供立約人必要之協助。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卡號資料、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前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一、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二、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三、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四、立約人使用本服務,若忘記退出離開或超過系統設定逾時未執行任何交易時,貴行將自動將立約人自數位皮夾退出。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一、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書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三、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立約人終止約定書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但應親自、書面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終止台灣行動支付服務,但如終止其中一張台灣行動支付,則僅就該服務發生效力,其他台灣行動支付仍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銀行終止約定書或暫停提供服務
貴行終止本約定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書: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約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書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經有權機關通知或貴行依客觀事實研判疑有不當使用或冒用者,貴行基於交易安全維護考量,無需另行通知立約人,即得以自動暫停提供服務。
五、貴行停止立約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實體信用卡被終止或解除時,台灣行動支付亦應隨之停止使用、終止或解除。
第二十三條 約定書修訂
本約定書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應以書面、數位皮夾、電子郵件、訊息推播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貴行網站公告,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數位皮夾、電子郵件、訊息推播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並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卡號資料、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約定書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約定書中立約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五條 法令適用
一、本約定書之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等各業別所屬同業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約定書涉訟者,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七條 標題
本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八條 約定書分存
本約定書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人各執乙份為憑。約定書得由立約人於申請本服務時複製約定書內容,或可隨時至貴行網站/數位皮夾下載最新約定書內容。
第二十九條 申訴事宜
如立約人對於本約定書內容有任何的疑問,或爭議事件申請與相關申訴事宜,得撥打貴行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或0800-023-123(限市話)或利用貴行官方網站(https://www.taishinbank.com.tw/)的客服中心之線上留言。
版本2022年03月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9/1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
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
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