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al/investment/fund/fund/.elements/
1

基金相關規定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內外基金及境內ETF 服務相關規定(202509版)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交易前詳閱下列相關規定。

一、最低信託金額

1.單筆投資(包括股票型/債券型/貨幣型基金)

(一)前收型:新臺幣壹萬元或美元/歐元/英鎊/瑞士法郎參佰元或加幣/澳幣/新幣/紐幣伍佰元或港幣/人民幣貳仟元或南非幣陸仟元或瑞典幣參仟元或日圓伍萬元。

(二)後收型:(僅限單筆申購)新臺幣拾萬元整或美元/歐元貳仟伍佰元或澳幣肆仟伍佰元或南非幣參萬元或人民幣貳萬元或日幣貳拾伍萬元。

(三)境內ETF(金額下單):最低新臺幣壹萬元或美元參佰元,其他幣別依台新銀行規定辦理。

2.定期定額投資

(一)新臺幣壹仟元或美元/歐元/英鎊/瑞士法郎參拾元或加幣/澳幣/新幣/紐幣伍拾元或港幣/人民幣貳佰元或南非幣陸佰元或瑞典幣參佰元或日圓伍仟元。本行將依委託人所指定之扣款帳戶及約定扣款日期(每月1~31日)投資在事先指定的境內外基金,若遇當月無該約定扣款日,則當月不執行該筆約定扣款;若選擇「定期定額每月扣款日期」適逢今日,則自下月開始扣款;若適逢非營業日,則交易順延至每月申購日期後一營業日。

(二)信用卡限定以臨櫃方式辦理,且其信託標的僅限前收型境外股票型基金(不含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ETF);以信用卡扣款者限定6、16、26中任選一日,僅能以「新臺幣」扣款。

二、最高信託金額

1.單筆投資:無。

2.定期定額投資

(一)最高申購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或美元/歐元/英鎊/澳幣/瑞士法郎/新幣/加幣/紐幣玖仟元 或港幣/瑞典幣/南非幣/人民幣玖萬元 或日幣玖拾萬元。

(二)既有憑證扣款金額異動時亦受最高申購金額限制。

三、交易時間

1.正常營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國定例假日除外)上午9:00至下午3:30

2.單筆基金

申購、贖回及轉換:於正常營業日之交易時間內,為當日交易生效;若於正常營業日交易時間後之申請,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預約交易生效,請務必確認於約定扣款帳戶內有足夠之金額可供扣款,如逾時未扣款成功,則交易將失敗。

3.定期定額基金

(一)申購:須於約定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23:59前約定成功;若逾期則視為次月之生效。

(二)轉換/贖回:須於正常營業日交易時間約定;若逾期申請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生效。

(三)約定事項變更:

(1)變更申購日期、變更申購金額、變更扣款帳號:須於約定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23:59前約定成功;若逾期則視為次月之生效。

(2)變更狀況(暫停扣款/恢復扣款):

a.假設約定扣款日之前一日為營業日,則須於約定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23:59 前約定暫停/恢復扣款;若逾期則為“次”月生效。舉例:小明約定每月10號扣款基金5000元;若小明欲暫停扣款,則小明須於1/9( 三 )23:59 前約定變更事項—暫停扣款,逾期則自“次”月生效。(恢復扣款以此類推)

4.台新銀行於每月約定扣款日(1~31日) 的前一營業日23:59分後進行扣款。故請投資人於約定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23:59分前,確認於約定扣款帳戶內有足夠之金額可供扣款,如逾時未扣款成功,則交易將失敗。

5.信託資金以新臺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臺幣,悉依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為準計算。

四、信託報酬

投資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需瞭解並同意本行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基金基於不同收費方式及項目,境內外基金得發行不同種類之基金股份,就基金申購所收取之手續費時點而言,前收型基金通常於申購時收取,後收型基金則為遞延至贖回時收取。投資境內外基金時,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如下,委託人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標準請參考最末頁表1:相關費用說明表:

1.申購手續費 (或稱申購手續費分成)

(一)手續費標準:前收型境內基金費率不超過3%,前收型境外基金費率不超過5%。後收型境內外基金遞延申購手續費率4%~0%。(各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率訂價將依基金經理人/總代理人規定辦理)

(二)計算方式:前收型境內外基金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定期定額投資者,DBU每筆申購手續費最低收取新臺幣肆拾伍元或等值外幣,OBU每筆申購手續費最低收取美元參元或人民幣拾伍元。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前收型境內外基金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後收型境內外基金於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逕行扣取。

2.轉換手續費

(一)手續費標準:新臺幣0元至500元。

(二)計算方式:於每次基金轉換時逐次收取,DBU境外基金為新臺幣伍佰元或等值外幣、境內基金為新臺幣參佰元或等值外幣,OBU境外基金為美元貳拾元或人民幣壹佰元、境內基金為美元拾伍元或人民幣柒拾伍元。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四)另依發行機構規定於該筆信託資金轉換時,收取內扣或外收0%至1%轉換費及申購手續費差額之分成比率。

3.信託管理費

(一)管理費標準:費率0%至0.2%。

(二)計算方式: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信託期間二年內以年利率0.2%計算、二~三年以年利率0.1%計算、信託期間滿三年以上則該筆信託資金免收信託管理費。每筆信託管理費收取時受最低費用限制,DBU境外基金單筆為新臺幣伍佰元或等值外幣(OBU為美元貳拾元或人民幣壹佰元)、定期定額為新臺幣貳佰元或等值外幣(OBU為美元拾元或人民幣伍拾元);DBU境內基金單筆為新臺幣參佰元或等值外幣(OBU為美元拾伍元或人民幣柒拾伍元)、定期定額為新臺幣壹佰元或等值外幣(OBU為美元伍元 或人民幣貳拾伍元)。投信發行投資標的為國內市場之貨幣型基金可免收。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4.經理費分成

(一)服務費標準:年費率0%至1%。

(二)計算方式:以受託人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

(三)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5.其他

(一)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費用:受託人舉辦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機構贊助之必要費用。

(二)行銷活動補助費用:受託人舉辦特定行銷活動時,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贊助受託人印製對帳單、投資月刊或理財專刊等行銷補助費用。

(三)受託人依法規或契約代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向委託人通知之支出。

五、轉換規定說明

1.每筆基金當日限轉換一次。轉換費用於該筆信託資金轉換時外收,DBU境外基金為新臺幣伍佰元或等值外幣、境內基金為新臺幣參佰元或等值外幣,OBU境外基金為美元貳拾元或人民幣壹佰元、境內基金為美元拾伍元或人民幣柒拾伍元,另依基金公司規定內扣或外收0%至1%轉換費用及申購手續費差額。

2.申請部份轉換者,該部份轉出之信託金額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單筆最低信託金額,且保留未轉換之信託金額亦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及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依委託人所利用之交易通路而定)。以信用卡為扣款方式者,限以臨櫃方式辦理定期定額申購,且申購後無論臨櫃或非臨櫃交易均不得申請轉換。

3.轉換之信託金額,係指委託人擬轉換之原始投資金額,非委託人轉換後可再投資之金額。以定期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部份轉換後每期扣款之投資標的為轉換前之原始投資標的;全部轉換後每期扣款之投資標的則為轉入後之投資標的。

4.轉換僅限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為本行公開受理轉換之其他境內、外基金為限 (但境內與境外基金不得互轉;前收型基金(申購手續費前收)及後收型基金(申購手續費後收)亦不得互轉)。若原為貨幣型基金轉換為其他類型基金,需另行補足基金轉換間之手續費差額。

5.原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尚未確認前,不得進行全部轉換與贖回/賣出。

6.境內外基金轉申購之淨值計價基準日,係依各基金經理公司公告之成交日為準。

六、境內ETF申購/贖回價格(交易價格)

1.境內ETF:以信託指示日(T日)之次一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日,T+1日)開盤後一小時內之市場價格為原則。

2.受託機構保留變更交易價格方式之權利,受託機構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低價或最高價。

3.境內ETF之交易價格於交易日(T+1日)即可確定。

七、贖回規定說明

1.每筆基金當日限贖回一次。

2.申請單筆信託資金部份贖回者,部份贖回之信託金額及保留未贖回之信託金額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之單筆最低信託金額。申請定期定額信託資金部份贖回者,部份贖回之信託金額不得低於受託人所定之單筆最低信託金額,且帳上保留之信託金額亦不得低於受託人所訂定期定額最低信託金額(依委託人所利用之交易通路而定)。後收型基金,若基金公司有特別規定,則依基金公司之規定辦理。

3.以信用卡為自動扣繳投資之部分以全部贖回為原則,不接受部分贖回之申請。

4.原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未確認前,不得進行賣回/贖回/賣出/退出或轉換。

5.境內外基金以基金經理公司公告之交易日當贖回價為準,無需指定價格。

八、贖回轉申購規定說明

1.新申購適用產品(限單筆):境內外基金/集合管理帳戶/境內ETF

2.最低贖回轉申購信託金額:各幣別最低單筆投資信託金額之兩倍。

3.轉申購產品淨值計價日:贖回款實際入帳日(T日)隻之次一營業日(T+1日)

4.其他交易規定:

(一)為確保贖回轉申購交易成功,請務必於贖回款實際入帳後維持帳戶中有足供扣款之金額。

(二)贖回轉申購適用之申購手續費率為辦理贖回轉申購時所適用之手續費率。

(三)申購金額為贖回款實際入帳金額扣除申購手續費

(四)外幣信託贖回款限申購相同計價幣別的產品,新臺幣信託贖回款可申購新臺幣或外幣計價的產品,以新臺幣贖回款申購外幣計價商品之匯率,以本行於合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之匯率計算。

(五)辦理贖回轉申購時,本行將以贖回下單交易當時之最新淨值及最新匯率計算預估贖回金額,大於或等於各幣別為最低單筆投資信託金額的兩倍則交易成立;反之則交易失敗。

(六)欲辦理取消贖回轉申購交易,請於贖回款入帳當日營業時間前辦理取消。

(七)贖回轉申購交易,贖回標的單筆及定期定額皆可適用,但欲申購標的僅限單筆。

(八)贖回入帳帳號若為他行帳號,則無法辦理贖回轉申購交易。

九、約定資料變更

可受理委託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定期定額約定資料變更。

十、投資警語

 

投資人透過本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內外基金』業務應注意事項:

1.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基金投資具投資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另基金投資有賺有賠,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

2.基金並非存款,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

3.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另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投資人亦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

4.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5.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委託人在持有基金期間,本行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委託人可至本行網站,路徑為:首頁>投資>基金公告>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查詢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表或其他通路報酬之最新變動情形。

6.委託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

7.投資定期定額基金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投資績效之保證。

8.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基金,並非定期性存款。特別提醒投資人注意該基金之配息政策有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減少以及基金如持有非投資等級證券可能衍生之風險。

9.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投資人可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查詢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之配息及支付基金行政管理費用之相關資料。

10.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其中涉及新興市場部分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基金之績效,相關投資風險請投資人詳閱公開說明書,另因其波動性及風險程度可能較高,且其政治與經濟情勢穩定度可能低於已開發國家,也可能使資產價值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11.基金如有投資中國股市者,雖然主要投資於中國股市及在中國營運但於其他市場(如香港)掛牌之有價證券,惟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金管會規定,境外基金直接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僅限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規範投資總金額之上限,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故亦非一定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另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特定政治、經濟與市場等投資風險。

12.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部分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僅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且投資人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公司以往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另如係本國投信機構募集者,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具有私募性質之債券,雖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然該債券具有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及因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13.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手續費雖可遞延收取,惟每年仍可能需支付約1%不等之分銷費用,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投資人無需額外支付。

14.基金投資於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包括應急可轉換債券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當金融機構出現資本適足率低於一定水平、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15.部分基金提及有關從事環境、社會與治理(下稱ESG)相關資訊,有關基金之 ESG資訊,投資人應於申購前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之基金所有特色或目標等資訊。

16.中國境內債券之信用評級,由中國評級機構所授予,其所使用評級標準與方法可能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所採用者不一致,故該評級制度未必可提供同等的標準與獲得國際評級的證券進行比較。

17.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0%,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投資人應留意衍生性工具等槓桿投資策略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申購前詳閱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

18.貨幣避險級別採用避險技術,試圖降低(但非完全消除)避險級別計價貨幣與基金基準貨幣間的匯率波動,期能提供投資人更貼近基準貨幣級別的基金報酬率。

19.匯率走勢亦可能影響所投資之海外資產而使資產價值變動。

20.反稀釋機制,係指如果投資人申購、贖回及轉換大量或頻繁交易,達一定程度以上之基金規模,導致基金操作成本增加,可能會反映在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的減少。每檔基金反稀釋規定各有不同,請參考各基金公開說明書。

21.部分基金倘係以過去之績效進行模擬投資組合之報酬率,此僅為歷史資料模擬投資組合之結果,不代表該投資組合之實際報酬率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行模擬操作,其結果亦可能不同。

22.部分ETF基金倘係有提及ETF追蹤指數之績效或殖利率,此僅為ETF追蹤指數績效或殖利率之表現,不代表該檔ETF基金之實際報酬率或配息率及未來績效保證,不同時間進場投資,其結果將可能不同,且並未考量交易成本。

23.投資人申購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基金之投資資產或標的。

24.本行網站(包括但不限於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等)提及之各種預測情況不必然代表未來結果,相關內容僅供參考,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需求與投資風險。

表1:相關費用說明

  收費標準 最低收費限制
境外基金 境內基金(含境內ETF)
單筆 定期定額 單筆 定期定額

申購

手續費

依各基金公司規定之手續費率收取 無限制

臨櫃/語音/網路/信用卡45元;

(OBU美元3元或人民幣15元)

無限制

臨櫃/語音/網路45元;

(OBU美元3元或人民幣15元;境內ETF無限制)

信託

管理費

按原始投資金額成立日起,按級距收費,未滿2年收年率0.2%,未滿3年收年率0.1%,滿3年以後不收(境內類貨幣型免收),於贖回時自款項中扣除。

500元

(OBU美元20元或人民幣100元)

200元

(OBU美元10元或人民幣50元)

300元

(OBU美元15元或人民幣75元)

100元

(OBU美元5元或人民幣25元)

轉換

手續費

(註2)

基金轉換時,除本行收取之轉換費(境外基金500元/境內基金300元)外,另將依基金公司規定內扣或外收轉換手續費;並須補收申購手續費差額。

500元

(OBU美元20元或人民幣100元)

300元

(OBU美元15元或人民幣75元)

註1、其他幣別依受託人規定辦理。委託人以外幣進行投資者,最低收費限制將以新臺幣金額換算為等值外幣。若適用特定優惠活動者,則以優惠活動公告之最低收費標準為準。
註2、本行不受理委託人申請境內ETF標的轉換,故該項費用不適用本行境內ETF業務。
註3、境內ETF其他相關費用說明:申購與贖回境內ETF時,委託人(兼受益人)均須負擔證券商交易手續費,另於贖回境內ETF時亦須負擔證券交易稅,前述相關費用係為證券交易法規定之費用,並非受託人額外收取。於申購時,委託人應負擔之證券商交易手續費已隱含在信託手續費中收取,委託人不需額外支付;於贖回時,受託人應負擔之證券商交易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由證券商自每筆贖回金額中直接扣除。
註4、語音下單包含:電話語音(客戶自行按鍵下單)、人工語音或二、三方通話。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用途,未經本行同意,不得複製、轉載或為任何散佈。本行將盡力提供正確之資訊,惟本行對於所載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和正確性不做任何擔保,如有錯誤或疏漏,本行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受僱人,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投資人應自行判斷資料內容之正確性。
●以上內容如涉及有價證券或金融商品、市場等相關記載或說明,並不構成要約、招攬、宣傳、建議或推薦買賣等任何形式之表示,請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需求與投資風險。
●投資人於投資前應確保已完全瞭解投資風險。做成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人應確保其已完全瞭解予本投資商品相關之風險,並於認為必要時,尋求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