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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

親愛的客戶您好,

清算中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下稱「美國雷曼」)為降低參與清算分配計畫之各參與方因持續分配而產生之成本,故於2021年6月7日向美國破產法院聲請擬進行「自願最終分配」方案,請美國破產法院裁定核准美國雷曼以一次性最終分配款項之方式,將款項分配予級別3、4A、4B、5 、7及9A之債權人,並於分配此一次性之款項後將參與分配之債權註記為已清償之債權。美國破產法院已於2021年7月1日正式核准美國雷曼之聲請案。

本行係以受託人身分以本行名義代表您及其他投資人持有對美國雷曼之債權。由於美國雷曼依本行名義下持有之債權總額判斷屬「非合格債權人」(Non-eligible Creditor)之類別,因此美國雷曼已依美國破產法院裁定之一次性最終分配款項相關內容預設 本行「自動退出」此次自願最終分配,惟本行所代表之個別投資人仍可參考附件 1 相關 QA 資訊第3題之說明向美國雷曼表達「主動加入」之意願。

如您對於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煩請洽詢您所屬理財專員,或撥打本行服務專線(02)2655-3355,本行同仁非常樂意為您服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信託部

                                                                                                                            2021年7月

 

 

附件1、相關QA資訊

1. 什麼是自願最終分配?加入或不加入的效果是什麼?

由於美國雷曼於清算程序中,發現許多債權金額較低,倘以持續分配之方式清償該等債權將使債權人、清理人及美國雷曼等清算程序各方累積高昂的成本,故美國雷曼擬以此次之「自願最終分配」方案將分配款項一次性的分配予參與此方案之債權人。若債權人參與此自願最終分配,則其所持有之債權將於獲得此一次性分配款項後,被認定已足額清償,因此該等債權人未來不會再參與任何的分配;而就未參與此次自願最終分配之債權人而言,其日後仍將繼續獲得美國雷曼之款項分配。

2. 我應該要「自動退出」此次自願最終分配,還是應該特別選擇「主動加入」,哪一種方式對我比較好?我選擇哪一種方式,可以收到比較多的分配金額?

如您特別選擇主動加入「自願最終分配」,必須由本行將您透過本行持有之債權移轉到您的名下,亦即改為由您以自行名義持有,再由美國雷曼在2021年8月28日根據債權移轉後您持有的債權本金金額,重新判斷您為合格債權人或非合格債權人。如您於債權移轉後持有的美國雷曼債權本金金額等於或低於5,122,132美元,未來獲得分配的金額將等於或低於25,000美元,因此您在此情形下將被歸類為「合格債權人」,而被「預設」為自動加入此自願最終分配,您因此可自美國雷曼取得最高不超過25,000美元的最終分配金額,原則上單一合格債權人之最終分配金額會是您自行持有的美國雷曼債權本金總額乘以0.488%,但應以美國雷曼實際支付的最終分配金額為準。此外,您在前述情形下雖然可取得前述一次性之最終分配款項,但無法保證,您如果未加入「自願最終分配」,於一段時間內所收到之未來分配金額將多於、少於或等於您未加入「自願最終分配」而自美國雷曼收到之金額。此取決於加入「自願最終分配」之全球債權人的人數、美國雷曼之財務報表及可分配財產的金額及美國雷曼未來可以出售或處理之資產的時間及金額等各種因素。同意本行被美國雷曼預設的處理方式,即同意「自動退出」此次自願最終分配之投資人,亦同。故均應由您自行做成最後決定,如有必要,建議您尋求您自己的專業顧問(法律、財務及稅務等)的意見。

3. 如果想要辦理債權移轉,請問該如何進行?

如您選擇與本行被美國雷曼預設的不同處理方式,即您願意特別選擇「主動加入」此次自願最終分配,如因此需要辦理債權移轉事宜,由本行將美國雷曼債券所表彰之債權移轉予您,則本行需請您協助填具如下列之債權移轉移轉文件:

1.B-210A表格(即向美國法院辦理債權移轉登記之表格)

2.OFAC身分證明文件

3.W8表格(即美國稅務表格)

4.匯款指示表格(即您自己將自美國雷曼收受最終自願分配之銀行帳戶資訊)及

5.其他與債權移轉有關之必要文件(如有)

本行將於收到您勾選「□我選擇與 貴行被美國雷曼預設的不同處理方式,即我願意選擇「主動加入」此次自願最終分配,因此需要辦理債權移轉事宜,請 貴行將相關債權移轉文件另外提供給我」的意見回覆表格後,與您聯絡,並提供相關債權移轉文件,供您儘速填寫及簽署後交付予本行,本行將會協助您進行後續事宜。

此次的自願最終分配是否有任何的回覆截止期限?

此次的自願最終分配之預定時程如下(提醒您,如您的選擇與本行被預設之安排不同,須特別注意符合債權權轉讓之期限):

 

  • 2021年7月7日:美國雷曼計畫管理人寄發通知及相關表格予各適用級別債權人之截止期限。

 

  • 2021年7月27日下午三點半:此為回覆本行期限,如前所述,請您於本期限屆至前來行簽署參與「主動加入」此次自願最終分配意見回覆表格提交給本行。逾期未回覆者,視為同意本行被美國雷曼預設的處理方式,即同意「自動退出」此次自願最終分配。

 

  • 2021年8月28日:遞交債權移轉聲請截止日、美國雷曼破產計畫管理人最終決定是否為「合格債權人」資格截止日。(註:如您欲指示本行辦理債權移轉,則須於8月28日前完成債權移轉作業,並向美國法院辦理債權移轉登記完畢。)

 

  • 2021年9月10日:適用級別債權人身分向美國雷曼回覆主動加入或主動退出表格之截止期限。

 

  • 2021年9月30日:美國雷曼計畫管理人提出整體分配金額之截止期限。

 

2021年10月7日:美國雷曼之最終分配日(但如為不參加自願最終分配之債權人,該日應為第23次分配日)。

有關最終現金分派及得選擇替代債券的資格等相關問題,請參見以下問答集。


1. 誰可選擇將其所有的合格債券替換為替代債券?
僅有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定義的投資人,才可以就其持有的全部合格債券選擇替換為替代債券。另因本行身為國際債券清算系統(Euroclear或Clearstream)的直接參與人,得於邀請換券期間,依據邀請換券備忘錄的條款,為選擇將原持有的合格債券替換為替代債券的客戶向LBT提出申請,您無法自行提出選擇替代債券的申請。
如您不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定義,即為「變現債權人」,將只能自LBT收受最終的現金分派,不能選擇取得替代債券。


2. 哪些債券持有人是「合格債券持有人」?我是「合格債券持有人」嗎?
依據邀請換券備忘錄的名詞定義(第46頁)及Morrison & Foerster (下稱「MOFO」)律師的說明,本次部份清算程序中所稱「債券持有人(Noteholder)」係指債券的最終受益人(ultimate beneficial holder of Notes),即非指本行本身,而係指透過本行金錢信託架構投資LBT原始債券的真正投資人(即身為信託受益人的個別客戶)。因此在判斷債券持有人是否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定義時,個別客戶應自行確認是否具有「合格債券持有人」的資格(即如邀請換券備忘錄第56至57頁所示的下述「專業投資人」的資格)。如您不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資格,但仍為不實之申請取得替代債券,應自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且倘經本行查證不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資格者,您即屬「變現債權人」,將只能自LBT收受最終的現金分派,不能選擇取得替代債券。
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資格且擬申請取得替代債券的客戶,請於「2019年3月7日下午15時」前(以本行收受的時點為準)於本行臨櫃簽署「替代債券申請書」及提出您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證明文件。若您已為本行註記有效之專業投資人,則免重覆徵提。
再者,依MOFO律師的說明,認定是否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定義的時點應為客戶申請取得替代債券的現時(即向本行臨櫃依申請書提出申請至2019年3月11日止),而非2008年或之前當時承購個別LBT債券的時間或其他時間,亦請您特別注意。
根據邀請換券備忘錄第56至57頁,就臺灣投資人而言,「合格債券持有人」的定義,原則上與我國「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專業投資人」的定義(詳參如下)相同:
(1)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機構。
(2)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信託業、證券商或保險業(以下簡稱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元者。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之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3)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但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其財務報告免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二)經投資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4)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二)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三)投資人充分了解受託或銷售機構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5)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述第(2)款、第(3)款或第(4)款之規定。

有關最終現金分派及得選擇替代債券的資格等相關問題,請參見以下問答集。

 

3. 什麼是合格債券?
「合格債券」僅限於載有XS、US、CH、DE及AU等ISIN編碼的債券。
載有IT、NO、DK、SE或FI等ISIN編碼字首,且個別於Monte Titoli S.p.A.、Verdipapirsentralen ASA、VP Securities A/S、Euroclear Sweden AB或Euroclear Finland Ltd.等結算系統交易的債券,都不是合格債券。合格債券及非為合格債券的債券清單,已公布於LBT網站上。


4. 如果我想收受最終分派,而不想取得LBT發行的替代債券,我需要採取什麼行動嗎?
如果您只想自LBT收受最終現金分派,您不需採取任何行動,也不需要簽署及提交本信函所指的替代債券申請書,或提交您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資格的任何證明文件。
但如您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定義,且選擇將其全部的合格債券替換為替代債券,為保護您的權益及配合本行向LBT指定的同意代理人準時提交保留指示(Instruction to Retain)的時間,請於「2019年3月7日下午15時」前(以本行收受的時點為準)於本行臨櫃簽署「替代債券申請書」及提出您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證明文件。若您已為本行註記有效之專業投資人,則免重覆徵提。
如您逾期未至分行臨櫃簽署及提交替代債券申請書及前述證明文件,或您提供的證明文件有缺漏或不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的定義者,則您只能以變現債權人身分收受最終現金分派,而無法選擇取得替代債券。因此,請您務必注意及遵守提交替代債券申請書的前述最終期限及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5. 我應該選擇最終分派,還是選擇取得LBT發行的替代債券?
首先,如上所述,僅有符合「合格債券持有人」定義的投資人,才可以就其持有的全部合格債券選擇替換為替代債券。
此外,根據MOFO律師的說明,相較於接受最終現金分配的投資人而言,選擇取得替代債券者未來長期而言可能收受比較多的分派,但LBT並不保證此點,且收取分派所需時間也會比較長,且不知道需時多久,因此請您自行衡量斟酌,並自行做成選擇。


6. 我可以預期什麼時候將收到最終分派的現金?
目前LBT預計將於2019年5月進行最終分派,最終分派入帳時間請依各受託機構實際入帳為準。本次最終分派將為對於變現債權人就其於荷蘭法院核准之債務和解計畫下對LBT的權利及權益最後且最終的分派,變現債權人未來將不會再收到來自LBT的任何其他分派。


7. 在最終分派中,我會收到多少現金?
LBT將出售前述LBHI應收帳款及LBCCA應收帳款,作為部分清算的一部分。最終分派的金額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出售可出售的LBHI應收帳款及LBCCA應收帳款(如適用)所獲得的收益金額等。


8. 我的債券會被註銷嗎?
於發行替代債券並進行最終分派後,LBT將註銷所有的合格債券,僅保留其將發行的替代債券。
此外,提醒您本次不論您選擇最終分派或選擇替代債券,分配的金額都將受到您先前與本行簽訂之和解條件(如有)拘束。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依據荷蘭雷曼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提供之2012年11月30日第14次破產報告及本行委任之美國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下稱「MOFO」)之說明,荷蘭破產管理人已於2012年12月10日提出乙份和解計畫(Composition Plan,下稱「本計畫」),通知於國際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例如Euroclear或Clearstream,下稱「國際清算系統」)登記為上述連動債持有人之各債權人,於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25日之期間透過國際清算系統申報債權,並就本計畫進行表決,荷蘭破產程序之監督法官亦已將債權申報截止期日定為2013年1月25日。如本計畫經債權人以多數決表決通過,且經荷蘭破產法院確認,則荷蘭雷曼財務公司預計最快可於2013年4月進行首次分配。完整說明可參考本行近期寄發予相關投資人之通知專函。
有關美國雷曼控股公司及荷蘭雷曼財務公司之法律事務後續重要進展,本行將持續於本行官網”雷曼兄弟事件專區”提供您最新資訊。若對前述通知之內容有任何疑義,敬請聯絡 您的所屬專員。
順頌 
時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敬上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本行委任之美國Morrison & Foerster律師事務所(MOFO)就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連動債券發行人)破產管理人於2012年10月1日出具之第十三次破產報告(該破產報告涵蓋之期間為2012年4月21日至2012年9月27日),經本行委任之理律法律事務所於2012年10月12日提供之中譯摘要如下,敬請參閱,後續如有任何最新發展,本行將於獲悉後公告於網站中: 
● 破產管理人已於2012年9月27日公布最終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債券評價清單。
● 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已於2012年10月1日自美國雷曼控股公司接獲第二次分配款項。破產管理人將投資此款項於美國國庫債券。
● 對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和解計畫之(正式)表決將於債權承認會議中進行。債權承認會議預計於2013年第一季舉行。債權申報及表決程序等其他進一步細節,將於後續階段於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網頁公布,及透過國際集中證券保管機構之溝通管道公布(如適用)。
若對前述通知之內容有任何疑義,敬請聯絡 您的所屬專員。

順頌 
時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敬上

本行委任之美國Morrison & Foerster律師事務所(MOFO)就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連動債券發行人)破產管理人於2012年5月2日出具之第十二次破產報告(該破產報告涵蓋之期間為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4月20日),經本行委任之理律法律事務所於2012年5月18日提供之中譯摘要如下,敬請參閱,後續如有任何最新發展,本行將於獲悉後公告於網站中: 
1.破產管理人分別於2012年1月31日、2012年3月12日及2012年5月1日,公布第一、第二及第三批債券評價,並預計於2012年7月完成公布全部LBT債券評價。
2.LBT於2012年4月17日自雷曼控股公司收到美金1,596,483,428.32元之首次分配款項。其破產管理人業經監督法官核准,已將此款項投資於6個月期美國國庫債券。
3.破產管理人預計將依荷蘭法管轄之和解計畫(稱「和解計畫」)中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債券評價,透過國際集中證券保管機構 (International 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 ICSDs) 提交債權人表決。表決期限預計為4至6週,關於表決程序、表決期間,及暫時停止債券交易(對債券之經濟上權利)之可能需求等其他要求之進一步細節,將於適當時間公布。於公布表決期間之同時,亦將公布債權申報日及債權承認會議之日期。
4.倘多數債權人認可和解計畫,且對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的批准無上訴請求,破產管理人預計於2013年1月進行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財團之第一次分配。但若對該確認裁定提出上訴,部分或全部之分配可能會延後進行。

理財商品處信託部金融產品部有價證券組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就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連動債券發行人)破產管理人於2011年11月11日出具之第十次破產報告(該破產報告涵蓋之期間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1月9日),經本行委任之理律法律事務所於2011年11月30日出具之中譯摘要如下,敬請參閱,後續如有任何最新發展,本行將於獲悉後公告於網站中:
1.破產管理人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及其位於美國之關係企業債務人(合稱「美國債務人」)於2011年8月30日簽署和解協議(下稱「和解協議」)。
2.美國債務人於2011年8月31日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出第三次修正之美國破產法第11章共同重整計畫(下稱「第三次修正重整計畫」)及相關公開聲明。
3.和解協議允許破產管理人將雷曼財務公司之公司間債權,以「承認優先關係企業債權」(Allowed Senior Affiliate Claim)之債權種類承認之,金額為34,548,000,000美元。
4.破產管理人已於2011年11月4日表決截止日前行使表決權,接受第三次修正重整計畫。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根據本行委任美國MOFO律師事務所,就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連動債券發行人)破產管理人(下稱破產管理人)於2011年7月22日出具之第九次破產報告(該破產報告涵蓋之期間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摘要重點與本行投資人相關之中文翻譯,摘要如下,敬請參閱:
1.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及其美國關係企業債務人,於2011年7月1日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出第二次修正之美國破產法第11章共同重整計畫(下稱「第二次修正重整計畫」)及相關公開聲明。關於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部分,第二次修正重整計畫主張將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公司間債權以承認優先關係企業債權(Allowed Senior Affiliate Claim)之債權種類承認之,債權金額為34,548,000,000美元。
2.破產管理人同意接受第二次修正重整計畫中關於雷曼財務公司之公司間債權處理方式。破產管理人亦擬表決同意第二次修正重整計畫(如目前提出之版本),惟其表決同意仍以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與其部分美國關係企業就部分其他重要待決事項(除第二次修正重整計畫中關於雷曼財務公司之債權處理方式外)達成和解協議為前提。
3.前述和解協議須待監督法官(Supervisory Judge)之核准。基於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已定於2011年8月30日於美國破產法院就公開聲明進行確認聽證程序,如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及其部分美國關係企業間就最終和解協議達成合意,破產管理人預計將於之後數週內將該和解協議提請監督法官核准。
4.過去數週內,破產管理人及其顧問與主要債券持有人團體針對評估債券持有人對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財團所主張之債權金額評估所進行之討論,已有重大進展。破產管理人擬於之後的報告中提出最終之估價原則,以及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程序中該等原則預計施行之細節。
5.破產管理人係跨國破產合作協議(Cross - Border Insolvency Protocol)之當事人,且自前次破產報告起,業已於2011年4月29日及2011年6月1日與本合作協議之正式代表參與相關會議。
6.破產管理人無意於2012年開始前,向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請求訂定債權申報及債權認可會議之日期。
本行將持續關注雷曼兄弟事件相關之最新訊息,並公告於本行網站。如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根據本行委任美國MOFO律師事務所,就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連動債券發行人)破產管理人於2011年4月28日出具之第八次破產報告摘要重點與本行投資人相關之中文翻譯,摘要如下,敬請參閱:
1.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BHI)及其位於美國之關係企業債務人,於2011年1月25日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出修正之美國破產法第11章共同重整計畫及相關公開聲明(下稱重整計畫修正案)。
2.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不贊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BHI)就美國破產法第11章程序所提出之重整計畫修正案。目前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已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及主要債權人商議修改相關內容。此外,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與主要債權人正積極討論並研議如何有效率的就連動債券持有人對雷曼財務公司破產財團所主張之債權金額予以計算。
3.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係跨國破產合作協議(Cross-Border Insolvency Protocol)之當事人,並自前次破產報告起,於2011年1月26日、2011年1月27日及2011年3月23日與本合作協議之正式代表參與相關會議,討論關於重整計劃的修訂,以及相關程序應如何進行。
4.另外,一個主要為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BHI)美國子公司之債權人團體(為非合併重整計畫之主張者),於2011年4月25日依照雷曼兄弟集團之非實質合併提出另一自己的重整計畫。
5.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預計不會在2011年底前向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要求設定債權申報及債權認可會議日期。
6.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表示,債權人若欲取得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及關係企業債務人重整程序更詳細的資訊,可上網站: www.lehman-docket.com 查詢。
本行將持續關注雷曼相關之最新訊息,並公告於本行網站。如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根據本行委任美國MOFO律師事務所,就雷曼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於2011年1月20日出具之第七次破產報告摘要重點與本行投資人相關之中譯摘要如下,敬請參閱:
此份報告內容提及雷曼財務公司(LBT)概況及雷曼兄弟集團所擬定的跨國破產合作協議(Cross-Border Insolvency Protocol)以及債權人近期動向,報告內容主要重點如下:
1.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於 2011 年1 月13 日舉行程序聽審(Status hearing),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指出,其將於此程序聽審後一星期至十日內提出一修正重整計畫及公開聲明。
2.於 2010 年12 月15 日,雷曼兄弟債權人特別團體(Ad Hoc Group of Lehman Brothers Creditors)整合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美國債務人及外國關係企業,向美國破產 法院申報重整計劃。
3.部份債券持有人已向雷曼財務公司寄送加速到期通知之申請(acceleration notices),雷曼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目前正提出書面要求部份債券持有人提供必要資訊中。. 
4.雷曼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目前正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進行和解協議,預計在2011 年年中之前,尚不會向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要求訂定債權申報及債權認可會議之日期。 
本行將持續關注雷曼相關之最新訊息,並公告於本行網站。如 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根據本行委任美國MOFO律師事務所,就雷曼財務公司(LBT)破產管理人於2010年7月30日出具之第六次破產報告摘要重點與本行投資人相關之中譯摘要如下,敬請參閱:
LBT破產管理人表示不會在2010年年底前向荷蘭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聲請訂定債權申報及債權認可會議之日期。
雷曼控股公司及其位於美國之關係企業債務人,業已向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提出美國破產法第11章共同重整計畫,提議將LBT破產管理人於雷曼控股公司進行之美國破產法第11章程序中所主張之公司間債權減少50%。LBT破產管理人不同意此項減少債權之提議,並正與非屬美國之其他債權人共同與雷曼控股公司討論有關公司間債權較佳之處理方式。
LBT破產管理人已於「不損害任何合法權利」之基礎下持續討論初步債權評價原則。
LBT破產管理人已與相關清算機構進行商討確認(系列)債券是否經有效地加速到期之程序。已寄送加速到期通知之債券持有人將於八月份至九月份被聯繫,並要求其提供額外資訊,以判定有效加速到期通知之需求是否已被滿足。
本行將持續關注雷曼相關之最新訊息,並公告於本行網站。如 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荷蘭雷曼財務公司(LBT)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9年4月3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於2019年5月2日進行最終現金分配。第十五次分配(最終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2.2093%,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8109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於20181023日進行第十四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0.75%,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 2018年4月18 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於2018年5月2日進行第十三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0.43%,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71222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於2018116日進行第十二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1.18%,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7年10月9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於 2017年10月23 日進行第十一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0.83%,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7411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於201754日進行第十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1.44%,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6年11月14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於2016年11月29日進行第九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1.85%,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6年6月30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擬於2016年7月14日進行第八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1.03%,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6414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擬於2016428日進行第七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0.70%,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5年10月15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擬於2015年10月29日進行第六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2.44%,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5414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擬於2015427日進行第五次分配。本次分配之參考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3.41%,但本次因歐元貶值幅度較大影響,實際分配比例/金額因匯率換算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 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4年10月14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擬於2014年10月28日進行第四次分配。第四次分配之參考分配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連動債已承認債權金額之4.248%,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 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 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3年4月15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擬於2014年4月28日進行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之參考分配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連動債已承認債權金額之5.062%,但實際分配比例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 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 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3年10月15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擬於2013年10月24日進行第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之參考分配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連動債已承認債權金額之4.779%,但實際分配比例仍可能有所變動(因受匯率因素影響)。本行已於近日匯入客戶外幣指定帳上,如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荷蘭雷曼財務公司(債券發行機構;LBT)破產管理人於2013年4月25日於其網站公布乙份正式通知,表示荷蘭雷曼財務公司(LBT)擬於2013年5月8日(下稱「分配期日」)進行第一次分配。荷蘭雷曼財務公司(LBT)第一次分配之表示性分配比例,如以歐元計算之,約為各檔連動債已承認債權金額之12.27%,但實際分配比例仍可能有所變動(因受匯率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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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控股(LBHI)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4年10月03日進行第二十九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11681%,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4年04月04日進行第二十八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66647%,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3年10月05日進行第二十七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08923%,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3年04月06日進行第二十六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16702%,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2年10月6 日進行第二十五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04529%,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2046 日進行第二十四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32711%,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1年10月7 日進行第二十三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41412%,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1年4月1 日進行第二十二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195978%,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0年10月1 日進行第二十一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54541%,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20年4月2 日進行第二十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41312%,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兄弟事件聲明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19年10月3 日進行第十九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140360%,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兄弟事件聲明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19年7月18 日進行第十八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198073%,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兄弟事件聲明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19年4月4 日進行第十七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089254%,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1810日進行第十六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486388%,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184日進行第十五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314645%,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 201712日進行第十四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779639%,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7年10月5日進行第十三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547849%,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7年4月6日進行第十二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856369%,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6106日進行第十一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1.124392%,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6616(下稱「第十次分配日期」)進行第十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639550%,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6年3月31日(下稱「第九次分配日期」)進行第九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0.429479%,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5101(下稱「第八次分配日期」)進行第八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1.547661%,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投資人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5年4月2日(下稱「第七次分配日期」)進行第七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2.029137%,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 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 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4年10月2日(下稱「第六次分配日期」)進行第六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2.973355%,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 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 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443(下稱「第五次分配日期」)進行第五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3.961836%,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 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 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3年10月3日(下稱「第四次分配日期日」)進行第四次分配,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各檔產品於美國破產法院核定美金債權金額之3.647317%,本行已於近日將該美金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 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一,如 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美國雷曼重整計畫管理人已公布其將就重整計畫所示之承認債權於2013年4月4日(下稱「第三次分配日期日」)進行第三次分配,並且宣布第三次分配日分配給雷曼債權人的比例。
 

本行受理委託人投資之連動債券債權屬第5類 – 優先第三人保證債權,本次分配比例為各檔產品被承認債權金額之3.076315%,本行已於近日匯入客戶外幣指定帳上。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一,如 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破產管理人2012年9月25日宣布將會針對其同意的債權按照計劃在2012年10月1日進行第二次分配(“第二次分配”),並且宣布第二次分配日分配給雷曼債權人的比例。
根據相關通知函及新聞稿,第二次分配給債權人的總額將約達102億美元,此一金額不包括額外被保留為有爭議債權的$17億美元現金。此外,雷曼將額外支付一筆$3.28億美元給最近於初次分配時期間所允許的債權,其數額為該債權於初次分配應獲得之比例並加計利息,因此本次分配給債權人的總額為105億美元。 
本行受理委託人投資之連動債券債權屬第5類 – 優先第三人保證債權,相關款項已由雷曼債務人於美國時間2012年10月01日,以美金幣別將第二筆分配款項支付予本行。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一,本次分配款項約為本行於雷曼債務人所承認債權金額之2.435579%,本行將儘速處理相關入帳事宜。如 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本行委任之美國MOFO律師事務所於2012年4月16日來函表示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其相關企業債務人(以下合稱雷曼債務人)於2012年4月11日就首次分配提出乙份通知並發布新聞稿。該通知係提供雷曼債務人於美國破產法第11章重整計畫(下稱「重整計畫」)下,對於各債權類型中,將分配予對雷曼債務人向美國法院呈報並經其承認債權之債權持有人應分配獲償比例等訊息。
經查,本行受理委託人投資之連動債券,債權屬第5類 – 優先第三人保證債權,相關款項已由雷曼債務人於美國時間2012年04月17日,以美金幣別將第一筆分配款項支付予本行。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

tsb0096256

荷蘭雷曼財務公司(LBT)替代債券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4年10月03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4年10月08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十三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144%,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4年4月5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4年4月10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十二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885%,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3年10月5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3年10月10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十一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12900%,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3年4月6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3年04月12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十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04900%,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2年10月6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2年10月11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9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133%,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2年4月6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2年04月11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8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405%,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1年4月1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1年10月12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7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535%,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1年4月1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1年4月6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6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2447%,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0年10月1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0年10月6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5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625%,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雷曼兄弟事件聲明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20年4月2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20年4月7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4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0473%,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9年10月4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19年10月8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3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替代債券總面額之0.2080%,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9年7月30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19年7月30日就替代債券表徵對於LBHI的應收帳款,收取清償款並進行分配,。第2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0.2529%,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破產管理人已於2019年5月2日公布,表示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於2019年5月2日就替代債券所產生之清償款,進行現金分配。第1次之參考分配比例,約為各檔產品已被承認債權金額之0.0379763%,但實際分配比例因匯率換算仍可能有所變動,本行已於近日將該原投資幣別之分配款項匯入您於本行之外幣指定帳戶,各連動債券相關資訊敬請參閱附表,如您尚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服務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附表

本行委任之美國MOFO律師事務所於2012年3月7日來函表示美國雷曼債務人之重整計畫(下稱「重整計畫」)已於美國時間2012年3月6日生效(下稱「重整計畫生效日」)。破產管理人表示將於分配基準日(已定於2012年3月18日)後30日當日或之前,依據重整計畫就已承認債權進行分配,因此,首批分配期日預計約在2012年4月17日前後。換言之,首批分配將於2012年4月17日前後開始進行,分配予2012年3月18日該時已為美國雷曼債務人承認債權之登記持有人。650億美元之預估可分配資產中,僅有105億美元將於首批分配中分配。
本行截至目前尚未收到本行債權人之受償金額是否會被列在第一批被償付之受償金額中的通知,本行將持續關注雷曼相關之最新訊息,並公告於本行網站。如 您尚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服務 您的分行理財專員。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本行委任之美國MOFO律師事務所於2011年12月7日來函表示,美國紐約南區破產法院於該日稍早已做出裁定,確認美國雷曼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債務人(下稱「雷曼債務人」)提出的第三次重整計畫(下稱「重整計畫」)。據悉,雷曼債務人希望該重整計畫於2012年1月底生效,而雷曼債務人於生效日後得開始進行期中分配給承認債權之持有人。
另MOFO表示,重整計畫之確認,不代表對雷曼債務人的債權已被承認。雷曼債務人仍得於下列二個時間較晚發生者提出對於債權之異議:(一)生效日起屆滿二年之日(重整計畫的生效條件被滿足或豁免後之第一個營業日,而重整計畫於該日將對一雷曼債務人發生效力)及(二)破產法院因故而重新訂定之日。
有關美國雷曼控股公司及荷蘭雷曼財務公司之法律事務後續重要進展,本行將持續於本行官網”雷曼兄弟事件專區”提供您最新資訊。若對前述通知之內容有任何疑義,敬請聯絡 您的所屬專員。
順頌 
時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敬上

親愛的貴賓客戶 您好: 
感謝您長久以來對本行的支持與愛護,在此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有關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透過本行投資由荷蘭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發行並由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以下簡稱雷曼控股公司)保證之連動債券,本行接獲美國破產法院通知信函,茲轉知相關訊息如下:
雷曼控股公司所提出之「決定結構型債券債權承認金額之程序」(Procedures for Determining the Allowed Amount of Claims Filed Based on Structured Securities Issued or Guaranteed by 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聲請,業於今年8月10日經美國破產法院裁定核准,雷曼控股公司並已依據美國破產法院核准之結構型債券評價方法,試算出各結構型債券債權人所申報之各個結構型債券債權之承認金額(雷曼控股公司之「提議承認債權金額」),本行已於近日以投資人指定之通訊方式轉知有關承認債權金額以及重整計畫之相關訊息,敬請參閱。
有關美國雷曼控股公司及荷蘭雷曼財務公司之法律事務後續重要進展,本行將持續於本行官網”雷曼兄弟事件專區”提供您最新資訊。若對前述通知信函之內容有任何疑義,敬請聯絡 您的所屬專員。
順頌 
時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敬上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以下為您更新雷曼兄弟相關的最新訊息: 
日前有報紙文章質疑「在雷曼債權人名單上,根本找不到台灣各銀行的名字」,經理律律師事務所詢問美國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下稱MOFO),除理律提供MOFO為各金融機構已遞交且有美國法院收件戳印之債權申報書(proof of claim)外,是否美國法院另有一份雷曼控股公司之所有債權人名單可供查詢。經MOFO回覆,美國法院目前並無其他類似之統一債權人名單可供參考,但自雷曼控股公司向美國法院提出的文件之附表,可以找到已被雷曼控股公司列為其債權人之部份台灣金融機構的名稱。惟MOFO亦特別強調,台新已準時遞交美國法院的債權申報書之效力,超越雷曼控股公司所提出之前述附件之效力,且除相關債務人對已申報之債權向美國法院提出異議外,該債權申報書均應被視為有效。 
以上為 您整理相關訊息提供參考,後續若有更進一步相關訊息,本行亦將於本行網站公告最新訊息。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以下為您更新雷曼兄弟相關的最新訊息:
一、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以及其關係企業(以下合稱債務人)於2010年3月15日,向美國破產法院提出:【准許債務人進行特定資產管理及簽署相關合約】之聲請,並成立『LAMCO』公司以管理特定的資產。(本項聲請以下簡稱「LAMCO聲請」),本行委任之美國律師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下稱MOFO)於審閱該項聲請及其相關的資訊如:部份債權人提出之相關異議、債務人對異議提出之回應及破產法院於2010年4月15日作成之裁定等之後,MOFO指出LAMCO之相關裁定內容,應不致對台灣金融機構造成不利影響。債務人擬透過此聲請建立四個新設機構,並與此等機構簽署相關協議,以最大化資產管理業務之價值。此等新設機構(以下合稱「LAMCO」)包括:(i)LBHI LAMCO Holdings LLC,係一由雷曼控股公司所百分之百持有之特殊目的公司;(ii)LAMCO Holdings LLC,係一完全由雷曼控股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之公司;(iii)LAMCO Holdings International B.V.,係一完全由LAMCO Holdings直接持有之荷蘭公司;及(iv)LAMCO LLC,係另一完全由LAMCO Holdings直接持有之公司。
二、依照LAMCO聲請之內容,債務人之資產均不會因LAMCO之建立而移轉,個別債務人就其資產仍將維持其所有權及最終決定之權利。債務人於接獲數個有關LAMCO聲請之異議後,同意就LAMCO協議及擬作成裁定內容之為部分進行調整。LAMCO擬作成裁定內容之修正處包括,但不限於:(i)儘管雷曼控股公司一開始將持有LAMCO之100%股份,該等股權利益之所有權將依照債務人於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重整計畫分配;及(ii)此裁定不影響任一當事人於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重整計畫下業經確認之權利及利益。因此,LAMCO之相關裁定內容應不致對台灣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造成不利影響,縱使雷曼控股公司對LAMCO有部分金錢支出,但因雷曼控股公司持有LAMCO相關機構之100%股權,該等股權不僅係雷曼控股公司之破產財團之一部份,且將依照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重整計畫進行分配。換言之, LAMCO最終仍為債務人所擁有,其經營之目的係管理債務人之部分資產,其價值仍完全屬債務人所有,亦將屬於債權人。
以上為 您整理相關訊息提供參考,後續若有更進一步相關訊息,本行亦將於本行網站公告最新訊息。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1.關於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發行之連動債商品,日後自美國或荷蘭法院取得之分配款項(指美國或荷蘭法院分配表,扣除美國或荷蘭政府所收取之規費、賦稅及其他必要費用後,債權人實際可獲分配之款項),該款項除扣除受託人已支付委託人之和解金外,有關因參與雷曼破產保護程序所產生之相關律師費用、國內訴訟費用,及受託人因處理本案而產生之事務性費用(例如:匯費、郵費及交通費等),將由受託人(本行)負擔。
2.自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請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依據美國律師事務所MOFO於2010年5月26日指出,債務人已於2010年3月15日向美國破產法院提出美國破產法第11章共同重整計畫,並於2010年4月14日提出修正後之共同重整計畫及公開聲明(Disclosure Statement)。債務人於提出前開文件後,並未進一步提供任何額外資訊。此外,破產法院亦尚未決定就債務人提出之公開聲明進行審理其適當性之聽審會時間。
有關徵求同意重整計畫之期間,目前雷曼債務人尚未向法院提出其擬徵求同意之相關程序或時間表,然MOFO認為近期內債務人可能會提出相關說明。就一般大型破產案件而言,債務人尋求核准徵求同意重整計畫之相關程序通常係與尋求法院核准公開聲明之聽審會一併進行。
後續若有更進一步相關訊息,本行將透過網路公告。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2010年3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以下簡稱雷曼)及其22家子公司向紐約曼哈頓破産法院提交了向債權人償債的計劃,雷曼面對全球債權人提出的6.5萬項索賠,債權人並要求雷曼償還金額達8,750億美元。美國聯邦破産法規定,申請破産的企業最多有18個月的時間來制定並向法院提交重整計劃。而3月15日是雷曼遞交償債計劃的截止日期。由雷曼提交予法院的檔案顯示,目前尚不清楚債權人究竟能收回多少債權。雷曼擬以現金償付債權人,並表示該償債計劃對於債權人而言“是一個公平的經濟決議”。但問題是: 雖然雷曼已於15日遞交破産重整計劃,但該行並未提交被稱為披露聲明(disclosure statement)的附加檔案。這種附加檔案是以簡明的語言對複雜的破産償債計畫進行闡述。本月初,雷曼在遞交法院的檔案中表示,希望獲得更多時間向主要債權人進行協商且美國法院已經裁定雷曼披露聲明的提交時間最晚延展至2010年4月14日。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申報債權最新動態(2009/11/12)
本行已於2009年10月21日以快遞寄出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債權證明相關文件,並確認美國法院已於2009年10月27日簽收本行所送達之債權證

親愛的貴賓客戶您好:
在此向 您更新有關雷曼兄弟的最新動態
根據美國律師事務所(Mofo)就2009年7月2日雷曼兄弟破產資訊更新通知有關美國雷曼債權申報程序中指出,發行機構為雷曼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之連動債適用雷曼計畫證券(Lehman Programs Securities)之程序,亦即此等由雷曼財務公司所發行債券之債權申報截止日為20

→由於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 Inc.)公司已於97年9月15日依美國破產法第11章向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聲請重整,依照美國破產法規定,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需提出重整計畫並經法院裁定核准後,方得依照重整計畫進行清償,目前已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在現階段至少有120天的保護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得對債務人求償,而須靜待法律程序的進行,針對該公司發行或保證的任何產品,將不再擔保任何本息的支付,縱使產品條件中有符合配息的條件,亦不會再依約履行。
→倘若重整失敗進入清算程序,屆時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就要依照美國破產法程序及受償順位進行清償,因此須視清算後無擔保優先順位債權所分配到的資產而定,最差狀況有可能沒有剩餘財產可分配。(有關清償順位為何可參本行雷曼專區Q9之答覆;目前美國法院審理進度為何可參Q24)。(20081107更新)

→本行依信託業法之規定,不得承擔客戶投資損失。

→保證機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為此次聲請破產保護之主體,未來可能仍須依破產程序處理。本行係以受託投資機構之角色,依客戶之指示投資相關連動債券。本行將秉持一貫態度,持續追蹤相關訊息並適時委任外部法律顧問參與債權申報或受配事宜。

→台新金控目前已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協助與另行委任之美國法律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共同處理後續有關債權申報動作,為旗下關係企業及客戶爭取最大的權益。(20081007更新)

→不需要,本行為全體投資人的受託銀行,只要台新銀行代表所有投資人向美國破產法院登記保全債權的程序即可。目前本行尚未接獲任何有關債權申報之通知,本行已請委任律師注意並提供相關法院有關本案之最新訊息,以利辦理相關債權申報事宜。未來如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有需要客戶協助之處,會再通知客戶。有關本案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之最新破產案件審理進度可參Q24及Q25。(20081028更新)

→雷曼兄弟台北分行與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為不同實體,故可能無法做假扣押的動作

→雖本行受託產品發行機構皆為雷曼子公司,但保證機構為母公司,故客戶仍須承受保證機構的信用風險

→若能賣得好價錢,未來可分配債權將增加,對債權人來說是一件好消息

→針對有出售(轉讓)相關債券意願之投資人,本行已積極於合乎相關法規及連動債券銷售限制之前提下,洽詢其他金融機構有無承接本債券之意願。目前已知已有數家國際級金融機構向本行表達收購本債券之意願。本行將自2008年10月23起至2008年10月31日止開放受理協助投資人出售(轉讓)所持有相關連動債券之申請服務。惟上述連動債券之成交與否及成交價格,將視次級市場之流動性及收購連動債券者之報價而定,本行無法保證相關債券之讓售一定成交及提供成交價格之保證。投資人應詳細閱讀「連動債出售總約定書」相關連動債券詢價及出售之風險。另為配合辦理後續債權登記程序,本行將於11月起終止此次協助出售(轉讓)相關債券之服務。細節您可洽詢 
您的理財專員查詢。(20081028更新)

→本行所受託產品的債權順位為優先無擔保債權,順位如下:


→依美國破產法第11章之程序,債權受償次序係依絕對優先原則(absolute priority rule)決定之。亦即破產財團將依以下次序清償債權:有擔保債權、破產管理債權、優先債權、優先無擔保債權、次順位無擔保債權,最後順位則為股權。(20081028更新)

→目前與雷曼兄弟相關以外之保本型SN仍依照產品說明書上的規定贖回。若有特殊需求請洽您的理財專員

→您可洽詢 您的理財專員或撥打本行免付費電話:0800-066-365或進入本行網站www.taishinbank.com.tw查詢

→根據媒體所載雷曼申請破產保護所提出的資產負債顯示,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它的資產總值達六千三百九十億美元,負債六千一百三十億美元。至於有擔保債權與無擔保債權因未見其提供詳細財務報表,尚無法釐清。

→連動債保本的前提是,連動債的發行或保證機構正常營運,而銷售銀行只是連動債的受託機構,受託機構並未保證保本或保息;如果發行或保證機構倒閉或聲請破產,投資人依法可就破產後的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投資人恐須等到美國法院確定剩餘財產的多寡,才能知道損失的情形。

→雷曼兄弟最好的狀況是有新買主接手,或者重整後營運能起死回生,也許投資人屆時能拿回部分的本金;但最壞的狀況,可能什麼都拿不回來。總之,投資人要有準備,清理債務以及出售資產的程序十分花時間,因此需要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投資人才能確定損失的情形。

→因為雷曼兄弟是計算代理人,是由它提供參考報價,現在雷曼兄弟無法提供參考報價,不提供流動性,目前就無法開放中途贖回。

→目前與雷曼兄弟相關以外之連動債券仍依照產品說明書上的規定正常贖回。

-> 您委託本行之信託財產,本行已有帳載紀錄,因此不需再向銀行辦理登記。(20080923更新)

-> 近2天金融股有回升,若雷曼兄弟將亞洲業務賣得好價格與野村證券,對台新債權人來說是一項好消息,到時候若進到清償程序債權人可獲得較高之分配。(20080923更新)

-> 據了解,依照國外的法律,破產程序是由法院主控,目前尚無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訊息,我們會注意相關訊息,以供投資人參考。(20080923更新)

-> 由於近期市場波動很大,某些產品實際贖回價格可能與最近一次參考價格有一些落差;因此,若您真的有資金需求,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可以限價贖回的連動債,盡量請您以限價的方式提出贖回。

-> 目前規劃對帳單上將以『****』顯示

-> 只要是Senior  Unsecured優先順位債權,其受償順序是相同的

-> 貸款的受償順序優於客戶的無擔保債權

-> 按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 Inc.)前於2008年12月29日向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院(下稱破產法院)請求將提交償債方案(a bankruptcy-repayment plan)的最後期限從2009年1月13日推遲至2009年7月13日。代表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的Weil Gotshal & Manges律師在2008年12月30日提交的法院文件中表示,由於案情複雜,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在計算債權數額時,需分別在位於15個國家且正處於破產程序的76家外國從屬公司中獲取數據等因素,故向審理之破產法院以需要更多的時間去計算以確保債權人權益為由申請延長。依美國律師最新回覆,破產法院於2009年1月14日召開聽證會後,已准許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 Inc.) 延展提出重整(償債)計畫之專屬期間(下稱專屬期間)及就該重整(償債)計畫徵求各債權人同意之專屬期間(下稱徵求期間)之聲請。因此,前述專屬期間將擬延長至2009/7/13(含),而徵求期間將延長至2009/9/16(含)。

本行已於2009年10月21日以快遞寄出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債權證明相關文件,並確認美國法院已於2009年10月27日簽收本行所送達之債權證明相關文件。有關後續債權處理事宜,本行將持續為 您更新,若 您尚有其它疑問,可洽詢 您的理財專員查詢。(20091112更新)

-> 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曾於2008年9月18日發給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暫時性之暫停支付處分,惟於2008年10月8日,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已撤銷上述暫時性之暫停支付處分,並裁定雷曼兄弟財務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同時指定 Rutger Schimmelpennick先生擔任破產管理人。此外,由於雷曼兄弟財務公司已由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原訂於2008年12月10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行的債權人會議業已取消,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將適時指定日期,召開債權申報會議。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曾分別於2008年9月23日及2008年10月8日對其債權人發出兩次通知,依其通知,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債權人尚毋須正式向該公司申報債權,惟可告知該公司債權人所持有債權之資訊。故依其通知之指示,本行業已傳送債權相關資訊至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確保本行相關債券持有人之權益。(20081015更新)

 

就發行機構雷曼兄弟財務公司(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之債權登記情形:
 

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於2008年12月24日針對雷曼兄弟財務公司遭荷蘭當地法院宣告破產後業於www.lehmanbrotherstreasury.com網址中公佈第一份公開報告。該報告除包含相關資產負債表外,亦包含由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依照EMTN(歐洲中期債券發行計畫)所發行債券之列表。經確認,本行受託投資之八檔連動債券產品均已包含於該列表中。另前揭破產程序目前仍在進行中,惟目前尚無法確知雷曼兄弟財務公司依照EMTN下所發行之債權總額,且荷蘭當地法院目前亦尚並未對於債權登記及債權人會議設定期限。因此,雷曼兄弟財務公司所發行債券之受益人目前毋須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破產管理人之後將會依照荷蘭破產法規定,於知悉相關債權登記之確定日期確認或有關本案之最新處理進程時後,透過清算機構寄發通知予本行(包含債權陳報與計算相關之各項通知)並由本行將該些通知轉達最終受益人知悉,此等通知之相關內容於前述雷曼兄弟財務公司網站亦得取得。(有關期限之設定,預期將不會早於2009年3月份。)
 

附件為本行受託投資之八檔連動債產品名稱、產品代號及其ISIN代碼,以利客戶確認其查找。


就保證機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 Inc.)之債權登記情形:
另就原美國紐約州南區破產法院裁定准許,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得將提出債權人清冊(Schedules of creditors)時限延長至2009年1月13日(含)之部分,業已再次於2008年12月30日因債權人數眾多等因素一併向美國法院提出至少延長60日(至2009年3月16日)之申請,美國法院將於2009年1月14日上午10點針對此項請求召開聽證會。依照美國破產法規定,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於提出前述債權人清冊後,始得向破產法院請求指定債權人債權申報之截止日。因此,目前並未接獲任何由雷曼兄弟控股公司或美國破產法院所公佈之債權登記資訊,本行將協同委任之美國法律事務所Morrison & Foerster LLP持續關注有關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之最新情形並公佈於本網站中。(20090114更新)

據本行所委任之美國法律事務所(”MOFO”)表示,基於本案所牽涉之事項相當龐大及程序亦屬複雜,債務人需要更多時間提出完備之重整計畫等事由,美國破產法院於2009年7月20日已同意債務人(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將其提出重整計畫之期間(Plan Period)延長至2010年3月15日,並同意將徵求重整計畫之期間(Solicitation Period)延長至2010年5月17日之請求。此係債務人(雷曼兄弟控股公司)依照美國破產法規定,最長得請求延長之專屬期間。(2009072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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